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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ovember 2011

台灣之旅:台北捷運篇

這次到台灣的旅行,再一次有機會乘搭台北的捷運(有些稱之為“地鐵”或者“MRT”)。曾在許多不同的國家和城市乘搭過捷運,如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巴黎、希臘、羅馬等等,在每一個國家都有不一樣的經歷和感受,而台北的捷運卻是其中一個城市讓我看到不一樣的事物。在新加坡這裡,人們免不了都會需要“接觸”到公共交通工具,因為這裡的多數人都沒有擁有自身的交通工具,所以需要依賴國家所提供的交通工具來代步。當然,新加坡的公共交通工具可說是相當完善的。

在台北的城市,捷運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相比起新加坡,台北的捷運看來並不那麼擁擠,這是因為台北人還是有許多依賴本身的交通工具,如腳踏車、摩托車和汽車。在新加坡這裡,人們不怎麼喜歡依賴腳踏車和摩托車。知道為什麼嗎?簡單的原因:你會喜歡在大熱的天氣下騎著腳踏車或者摩托車,留著滿身大汗地“運動”去公司嗎?腳踏車和摩托車也有損你的“高貴”形象。因此,新加坡人非常依賴捷運和公共巴士,而這也是為什麼新加坡的捷運都是相對地非常擁擠(有時候真的讓人透不過氣)。

除了擁擠,我發現在台北的捷運裡,乘客都是比較寧靜的。在新加坡的捷運裡,人們的談話都是很大聲。所以,你可以想像一下,在一個到處擁擠的捷運裡,多數的乘客都是大聲說話(尤其這裡學生的聲量是特別大聲的),整個捷運頓時變成了“夜市”。台灣的乘客都會選擇安靜地坐著或站著,即使是與身邊的人交談,都是小聲地說話。我相信,這是一種文化的教養吧:為他人的需要著想。在吵鬧的捷運情況中,乘客如何能夠聽到捷運的重要通告和報告(有些人不識字,需要依靠捷運裡的每一站報告)?在喧鬧的捷運情況中,有些(去上班或剛下班)乘客如何能夠有個安靜的環境休息和小休?在喧鬧的捷運情況中,若有人正在講著電話的情況下,他們就更需要提高自己的聲量以致對方可能聽到(請你想像一下當所有通著電話的乘客都不斷提高聲量的情況)。在捷運裡,也算是一種小小的“社會”,不同的人走進走出這個“世界”,而人們正需要的,就是彼此的體諒和著想,因為每一個人都有不同的需要和情況。如此,這個城市才有可能營造一個有教養和舒適的“捷運文化”。

除此之外,台北的捷運還有一點非常有趣的文化:博愛座(reserved seat)。相信多數的捷運都會設立這樣一個座位,專門提供給那些有需要的乘客:殘障人士、孕婦、小孩、年長者等等。這是一個社會如何為這些“軟弱的群體”的照顧,這是一個社會需要有的社會責任。在台北的捷運裡,這個博愛座位“真的”是留給那些有需要的人士,通常人們是不會去“佔有”這些位子,即使那些位子是空著沒人坐的。台北人不會因為“反正都沒有人坐”而坐下那些位子,他們寧可站著也不會去選擇這些博愛座。想起比新加坡的捷運裡,這些位子通常都是“被佔有”(occupied)的,而佔有的人都不是那些“有需要”的人,而是年輕人和學生等等。也許他們真的這麼認為“反正都沒有人坐”,或者他們真的看不懂這些告示牌。可惡的是,當真的有需要的人士上車的時候,這些“佔有者”竟然可以裝作若無其事地玩著手機、開心地身邊的人交談,或者當作沒看到的樣子,繼續佔有這些位子。而最糟糕的情況,其他坐著的乘客也沒有任何行動,因為他們正坐著的位子不是“博愛位子”,所以不需要感到“有責任”和“愧疚”。

現在的我,都會選擇站著(因為我年輕,因為我還能夠站著,因為我需要多點運動,因為我認為我不是有需要的人士)。是的,就算我站著而不佔有任何位子,有些人還是會繼續佔有那些位子,包括那些博愛座,而那些有需要的人士還是一樣會面對沒有位子可坐的困境。有些人真的會認為這樣做並不會帶來任何實際和實用的效果,所以他們選擇不需要改變。是的,一個人的行動真的未必會帶來任何實際的效果。但我認為文化就是這樣,並不是由於它可以帶來什麼實際的效果而存在,而是這是作為一個生活在共同社會和文化下的人們需要擁有的社會倫理。我們的社會有許多的法律來促進社會的安寧和秩序,而“博愛位子”看來也是社會為了保護那些有需要者而設立的法律。但人們倫理的教養文化不是單依靠著法律而塑造的,這是為什麼新加坡在這方面無法與台灣比較的一面。一個由於國家法律的控制和限制而被管理得完善的社會,並不值得完全讚揚,因為這是人們由於害怕法律而產生的社會行為。比如說,就算捷運站裡有設立博愛位子,而人們不會由於本身的位子是否屬於博愛座而願意讓出,這不是因為法律和規則的緣故,而是由於他們看到一個人的需要過於本身的需要,這樣的倫理行為已經超出社會所設立的法律所能夠產生的效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所有的位子因此都已經“成為”了博愛座,因為博愛座不是因為它是被法律設立為博愛座,而是基於那些不被法律限制的人們的“博愛心懷”。如此,博愛座就真的是為了那些有需要的人(就算博愛座正被一個由於工作得非常疲累或者病倒了的年輕人而佔有也是合理的)。

在基督教信仰裡也是如此:摩西的律法是刻在石板上的,而在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果效,卻將基督式的律法“愛上帝”和“愛人如己”刻在心中。基督徒所產生的倫理行為,不是一種“基督吩咐和要求我要如此遵行”的死板律法,而是一種在基督裡的自然流露的生命,一種在共同社會中大大小小的生活樣式,一種超越世俗律法所設立的社會責任,一種能夠營造社會教養文化的倫理行為,並對現有文化帶來革新和批判的行為。

基督教信仰不僅是需要批判現有文化,也要為現有文化來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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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1. 结论精彩。然,旧约的律法和新约救恩理念无需二元化区分。摩西的律法本来就是一种伦理生活的规范,基础上很博爱及生活化的。死板的“可以”或“不可以”之解读只是偏面地看十诫(出埃及记20章),忽略了约书部分(出埃及记21-23章)。律法精神的范畴是公共生活的伦理实践。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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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您的提點。基督的福音並不是要廢棄律法,反而是要成全律法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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