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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February 2015

我們又上了「肛交」的重要一課



「肛交」因為安華事件而在變成一個眾所周知的名詞。另一個有相近意思的名詞:雞姦。比起「雞姦」,「肛交」聽起來比較溫和一點。

「肛交」在一些國家(尤其回教國家)是被法律禁止的,主要原因:違反自然性行為。馬來西亞也禁止「肛交」,主要闡明在377(A)和377(B)條文。

這兩條文簡單說,就是禁止違反自然的行為,此行為即把陰莖「放入」另一個人的肛門或口裡。任何人自動犯上上述罪名的人將會被判監最高20年,並可另加鞭刑。

其實新加坡也還保留377(A),但修改成只禁止同性的非自然性行為(男女的肛交或口交都OK),因為新加坡仍反對同性戀。其實我個人認為保留377(A)與反對同性戀沒有直接關係,而且這條文根本只是針對男同性戀者。

這條文在大馬獨立時就早已存在,至今都沒有人因「違反自然性行為」而坐牢,除了夠倒霉的安華,而且還倒霉到中招兩次。

為什麼我說是「倒霉」?因為基本上你是不會那麼容易中招的。肛交或口交都需要兩個人進行的性行為,而且普遍上都是在私人空間「偷偷」進行。

換言之,只要不被針孔錄像機偷拍到(好像馬華一位資深領袖的CD),或是你們好玩自拍自錄的手機被Hacked的話,是不會有人發現並報警提控你們違反自然的性行為(想必我們當中應該有不少是在這條文下的違法者!)

另一個可能就是你的性伴侶報警指控你,但這樣他/她也會面對同樣的罪名指控,因為這行為是涉及兩人的配合。但既然377(B)說明是自願性的,那就不要耍賴。

所以若你真的這麼倒霉中招的話,那肯定不會是上述的幾個原因。最大可能的原因,是來自那些「肛交人物」。由於這些人對肛交這種「走後門」的手段非常熟練,因此才有能力把「無肛交」變成「有肛交」。「走後門」在我國還蠻流行的。

我們還以為只有「煽動法令」可以用來對付人,沒想到「肛交法令」也同樣可以對付那些不願參與肛交(走後門)的人。

自從幾天前安華被判肛交罪名成立後,我相信「肛交」被視為煽動的詞也將會被禁止,尤其聽說這幾天Big Brother在網路上到處盯人、抓人。

若你忍不住還是要使用這個煽動性的XX的話,不妨學習小學生的造句。

「我在面子書上發現首相剛交了一個新朋友。」

「感謝政腐剛教了我們這重要的一課,我們全人民會牢牢記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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