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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December 2012

在你還有能力時,別拒絕行善

最近網上瘋狂地轉載一張圖片:在紐約寒冷的一個夜晚,一名警察買了一對鞋子給一名露宿街頭的流浪漢。由於看見露宿者在寒冷的夜晚赤腳無鞋,所以這位警察去買了一雙價值75美元的鞋子給他。這善行結果被遊客拍下,並上傳至面子書而立刻廣受網民的轉載分享,並大贊這名警察的愛心。

但過了幾天在網上傳出了更新的報導,在隔天晚上有人發現那名流浪漢依然赤著腳出現在同樣的街頭,有人看見他將那雙鞋子給賣了出去。75美元對他來說,絕對是個可觀的數目。而且有報導指出這名露宿者其實是有自己的家,而且他本身是有犯罪的前科記錄。

前一天還有許多網民讚揚這名警察的行為,沒想到隔天當大家發現這些醜陋的真相後,開始批評和論斷這樣的善行:他不應該去幫助那個露宿者。

這裡我們看到一個複雜性的現實問題:我們是否應該給予和幫助那些前來討錢的人?

以上的提問正反映出我們當下社會的一個道德處境問題:為什麼我們的社會變得難以令人行善?當中的許多複雜性讓人們擔心所給予的幫助被濫用和欺騙。當我們發現自己的愛心和同情心被欺騙時,我們有時會覺得受傷害。看來,社會的貧窮問題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當中所牽涉的許多複雜性令人在行善的當兒容易感到沮喪和失措。

我本身也曾經有過這種“被欺騙”的經歷:有一位印度婦人前來向我討錢,說她沒有錢吃飯和搭車回家。因此我除了陪她吃頓晚餐,也拿出了20元給他乘搭計程車回家。沒想到,過幾天我又在同樣的地方看見她出現,而且她還坐在coffee shop裡與他人喝酒聊天。我當時心裡有點不很舒服,感覺自己的愛心被欺騙了。

然而,我始終還是堅持本身的原則:只要自己還有能力,絕對不拒絕行善。即使在行善的過程中,會有被欺騙的可能性,但這並不能成為拒絕行善的藉口。我總是如此提醒自己,如果我施予兩元來幫助某個人,會有兩種可能性:他因著我的施予而得到幫助,或是他欺騙我並濫用了我的愛心。如果是前者,那這會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若是後者,那最多只是我的兩元被欺騙和濫用,對我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很多時候,我們總是會想到自己的“利益”,即我的行善是否達到目的,而不是從另一個角度去關心對方的處境:也許這個人真的非常需要我的幫助。

在我們的“行善思維”中,偶爾都會有一種區分:“值得幫助的貧窮者”與“不值得幫助的貧窮者”。我們往往都會用自己主觀判斷去衡量某個貧窮者是否值得我去施予幫助。我個人認為,其實這個思維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因為行善本身根本就不是一個關於值不值得幫助的問題。有誰能夠正確地決定某個人值不值得接受幫助?那位露宿在紐約街頭的流浪者是否值得那位愛心警察的幫助,即使他把鞋子賣了、有自己的住處,甚至有犯罪的前科記錄?這種人值得我們繼續幫助嗎?

在這裡我並沒有想要提供一個所謂客觀普遍的方程式,而是嘗試帶出一個重要的行善原則:“行善”並不在於其結果或果效如何,乃是一種立刻回應眼前需要的生命實踐。我們應該施予而不企圖去操縱其結果,因為你不可能知道其結果會是如何。我們所追求的,不是一種功利主義思維下的“行善果效”,即在乎本身的付出是否有發揮果效而不被白白浪費。這其實正反映了我們的功利主義心態,顯明了我們並非真正地給予了出去,因為我們還緊緊握著我們的“給予”:我們仍然嘗試在控制著。

基督教著名作家C.S. Lewis曾如此寫道:
Another things that annoys me is when people say, “Why did you give that man money? He’ll probably go and drink it.” My reply is, “But if I kept the money, I should have probably drunk it.”

在你還有能力時,別拒絕行善。不要因為擔心本身被欺騙的可能,或是考量值不值得的問題,而錯失幫助一個所需要的人。聖經如此教導我們:施比授更為有福。當我們真正施予出去的同時,我們就不應該去計算其回報和結果,而實際上你也因著你的善行而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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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1. 何必買$75的鞋子給他?莫明其妙,任何便宜的甚至舊的都可以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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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也許買個好一點的牌子
    耐穿舒適也有他的機能性在
    這可能是行善者所思量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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