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三八月三日晚上,大约20多名雪州回教宗教局(JAIS)官员和警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上門臨檢百樂鎮衛理公會教會“圓夢中心”所主辦的晚宴。這舉動已引發各方的爭議和批評,尤其来自基督教組織。根據主辦單位大馬愛滋病理事會的澄清,有關晚宴是一場為愛滋病患籌款的晚宴,而出席者都是来自多元种族的群体,当中包括12名马来回教徒。然而,雪州回教宗教局却辯護,聲稱有證據和投诉认为當晚確實出現企图向回教徒宣教的活動。接着,由巫統控制的馬來報章大肆炒作,基督教會企圖借助慈善活動來向回教徒宣教的指控。这兩家報章指責雪州宗教局上門臨檢基督教会,是因為一些基督教會涉嫌幕後展開慈善活動,向生活困难的贫苦回教徒和家庭派發金钱援助、免費食物和房屋,試圖讓這些回教徒改教。不過,大馬基督教協進會已經否認有關指控,並強調他們是無條件援助他人。
回教宗教局上門臨檢基督教會的活動之事件,除了我在第一點所提及有關對回教信仰的一些反思性的批判之外,有一點非常重要而且切切相關的課題需要被觸及而進行談論和反思:基督教向回教徒宣教。我知道這一個課題是非常敏感的,以至於我們(教會)從來都不敢公開性(甚至在教堂裡面)地談論。我們知道這是有關我國憲法上所賦予的權力和限制,是每一個公民(不管是任何宗教信仰)都必須遵行的。這次的事件再次赤裸裸地將這個極度敏感的宗教課題公開性的提出來,甚至我感覺到有點引起基督教組織和教會的措手不及。
2011年可说是马来西亚基督教会不断备受考验的一年:基督徒使用“Allah”字眼的爭議、基督教堂被企圖縱火的事件、马来語聖經被扣留事件、基督教領袖“建立基督國”的議程,一直到這次的基督教會被回教宗教局臨檢的事件,都明顯地顯示一個跡象:這一連串的宗教事件除了政治的層面之外,其實也暗示了一種宗教教義的結構性問題的存在。教會不應該把這一些事件當成個別的事件來看待和處理,反而更應當視這一連串的事件為具有內在相關性的一個歷史事件來處理和看待。否則,教會或者基督教只能夠一直解決完一件事件又一件事件的重複性處理方式,而無法追溯到整個事件的根本性問題,尤其在回應我國基督教與回教之間的尷尬關係。
在這裡我並不想要對上星期的這起事件提出個人的看法,因為到如今為此,我們仍然沒有看到任何對當天事故的具體和詳細的正式報告,而都是從媒體而來的報導。只有當正式的調查報告的內容公開時,人民到時才應該發表對此事件的看法。對此,我只有一個批評,對雪州民聯政府的批評:我認為,對當天事故的正式調查報告,應該不需要花費長時間就能完成,這並不是一件複雜的調查,只要訊問當天出席者、主辦當局、宗教局官員、警員和投訴者,就可以對整個當天的情形有一定的了解的掌握。可惜,州政府的緩慢動作只會讓更多的組織和人士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和猜測,讓這個事件不斷在沒有根據真實了解的情況下被主觀性地詮釋。這最終只會帶來沒有破壞性的結果。
在這裡,我只想從這起事件中分享本身的兩個觀點,是我一直以來不斷在思考而且困擾我許久的問題。
(一)
當回教宗教局上門臨檢基督教會的活動之時,他們乃是基於某人的投訴,投訴有回教徒參與其他宗教的活動,而且這些活動可能帶有傳教的議程。在我國回教的氛圍中,我們必須承認即使在回教徒群體中也有許多不同宗教觀點的回教徒派別:激進派、思想開放派、思想保守派、基要主義派等。這些不同派別的宗教群體持守對回教教義的不同觀點,而這也明顯地影響他們在現實生活中的信仰實踐。因此,雪州宗教局的領導者所持守的教義觀點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包括宗教局如何具體地執行他們的任務。這起事件顯示了此臨檢行動來自一群保守派的回教領導者,而這群回教徒持守著“捍衛回教的聖潔”的責任來執行對國家回教徒宗教生活的監督。雪州回教宗教局是基於什麼理由上門臨檢基督教堂裡進行的活動(我們在這裡不爭論這活動是否屬於宗教性活動,還是一般慈善活動)?宗教局是否有權利隨意地進入其他宗教建築物,進行所謂的臨檢行動(即使我完全不贊成他們在没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臨檢)?這些臨檢行動是基於回教徒參與基督教的活動,尤其在這神聖的齋戒期間?或是由於回教徒與其他教徒(尤其基督徒)一起享用晚餐(這種與異教徒共餐的行為是否有損回教徒的神聖性?)?或是由於基督徒在回教徒面前使用“Quran”和“Pray”字眼(好像有些人所辯稱的這些專屬回教徒使用的神聖字眼)?或是由於有些基督教會企圖讓一些回教徒改教成為基督徒?
對於我國回教宗教局所採取的這些執法行動,反而顯示他們狹窄的宗教思維,而並非捍衛回教的聖潔。到底回教是否需要一個如此的宗教執法單位來監督國內回教徒的道德行為?如此的監督是否真的能夠保證回教的聖潔性?但是,從許多不知所謂的措施來看,這些所謂為了保持回教的聖潔性的政策反而將問題歸咎於其他人,怪罪於其他宗教,將回教徒的犯罪行為原因歸咎於其他人:回教徒喝酒是因為國內賣酒(所以不應該售賣酒精)、回教徒賭博是因為國內有合法性的賭博活動和場所(所以應該關閉這些賭博場所)、回教徒無法專進行齋戒是因為有人在他們面前進食(所以不應該容許公開性場所的進食)、回教徒犯上性方面的罪行是因為女性穿著暴露和具引誘性(所以女性應該如馬來女性一樣包紮得緊密的)、回教徒改教是因為有其他宗教向他們傳教(因此不應該容許其他宗教向回教徒宣教)。
上述的這些舉動,只會顯示出回教徒是一群極度無法自制的信徒,而其宗教也無法為他們本身帶來聖潔的行為,而是需要由“控制“和“改變”其他宗教者來“協助”他們達成宗教要求的聖潔生活。這並沒有因此而捍衛回教的聖潔性,反而侮辱回教的聖潔性(我希望我如此的觀點不會引起回教徒的不快,我是說出真心話)。這些宗教性單位的存在,是否好像一個用來監督回教徒生活上的每一個微小細節的舉動?就好像近期回教徒正在進行的齋戒一樣,他們好像被監督著,若被發現他們沒有進行齋戒,他們將面對懲罰的後果。因此,他們遵守這些宗教的要求的出發點,不再是由於對上蒼的神聖要求的畏懼,而是主要基於對宗教執法單位的一種懲罰性的畏懼。宗教執法單位結果扮演起上帝的角色,擁有定罪他人的權力。人因此代替了上帝,這是非常諷刺的。
這樣的現象,反而讓我想起聖經新約耶穌時代的猶太律法社會:猶太人必須遵守律法所要求的許多繁文條規,而當時的宗教人士如祭司、文士、法利賽人等成為決定遵守律法的權威詮釋者。若有人觸犯了條規,他們將被社會排斥,被視為不潔淨的人,好像是被上帝離棄的。這漸漸從宗教性問題轉變成了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擔心被社會排擠而遵守這些條規。難道我國的回教徒不是因為害怕社會的眼光而只好被逼無理地遵守這些條規嗎?他們不敢接受基督徒的教會活動的邀請,或者接受其他宗教的援助,乃是因為擔心身邊回教徒的眼光,以及擔心惹上被宗教局“拜訪”的危機。
我國需要更多如敢怒敢言的宗教人士,如前玻璃市宗教司莫哈末阿斯里。與其指責其他宗教企圖透慈善活動來向回教徒宣教,他反促回教社群應該自我自省,不應該怪責其他宗教給予窮困的回教徒援助,也不應該怪責有關回教徒接受這些援助。他如此說道:“他們接受援助的行動不應該受到指責,相反那些應該施予援手,卻沒有這麼做的穆斯林才應該負起責任。”“奇怪的是,為什麼在回教國里面,我們的教徒會因為不滿回教社會的對待而改教?相反,他們會因為其他教徒的好意而受影響。我們宗教的口號難道是經不起現實考驗的裝飾品?”這樣的言論反映了一名回教徒的自我反省的成熟能力,而不是“只看到別人眼中的刺,而沒有看到本身眼中的樑木”。
另一方面,我認為回教徒需要真正的自由,尤其是宗教上的自由。我認為這不是一個敏感的課題。我並不是在提倡回教徒改教的主張,而是認為我國的回教也應該如其他宗教一樣擁有宗教實踐上的自由。若一名回教徒無法為自己的信仰負責任,那信仰對於他來說有什麼意義?若回教徒無法選擇本身的信仰實踐,那這樣的宗教行為就根本不自由,也無法算得上是信仰的實踐。我們應該相信回教徒對本身信仰的堅定和成熟,以至於他們懂得如何分辨和思考他們的信仰,而他們本身的信仰是經得起考驗的。即使真的有人向他傳教,也不會輕易地受到影響,或者反而可以促使他們再次認真尋求本身信仰的真理。我如此的批判並不是為了顯示基督教的至高地位,而是出於一種對回教的尊重和非暴力的批判性建議。
我認為教會應該敢於嘗試與回教徒對話,不是一種在尋求共同相似之處的前提下來進行彼此了解的對話,而是在差異和多元性中嘗試去作出彼此積極性和建設性的批判對話:對對方的批判,以及對自我的批判。如後自由神學家林貝克(George Lindbeck)所主張的“文化-語言”之觀點:在不可共量性之原則的前提下,基督教與其他宗教之間的對話和關係乃是,促使彼此成為更好的宗教信徒;也就是說,基督教應該幫助回教徒成為更好的回教徒。這樣的行為不應該被視為以一種高高在上的地位給予幫助,而是促進一種“非暴力”的彼此尊重。不是為了討好任何人,而是一種真誠和誠懇的批判性對話。與其宗教與宗教之間彼此對立,不如嘗試以非暴力或非高壓性的方式讓彼此之間被建構起來,成為更好的宗教信徒。也許,當某一種宗教(比如說回教徒)能夠漸漸被適當地改善和提升,這些具備反思思維的回教徒對於基督教的信仰也會更加具開放性,並且我相信他們離基督教信仰的真理不遠。
因此,我國的基督教與回教之間的理性對話是應該被鼓勵的。我認為可能的對話,乃是一種公共性的對話空間,而按照當今我國處境最為合適的方式,乃是透過網上文字性的對話交流。我尤其發現在一些網上媒體(比如說The Malaysian Insider)中出現一些較開放性的馬來回教徒的言論發表,或者部落格文章,公開性地討論一些在我國被視為敏感的課題,尤其是關於政治和宗教上的課題。這些回教徒知識分子,願意開放性和理性去重新思考他們本身的信仰和立場,也願意與其他不同宗教和立場的人進行理性的對話和交流,這是應該被視為我國回教徒新群體的一個轉變和突破,而基督教的確應該敢於踏出本身信仰的保護傘,嘗試去把握這樣一種公共性的言論空間去進行一種對話,不是一種情緒性、惡意性和自我高舉的對話,而是出於“為了他者的益處而出發”的一種愛之表現,就如我上述所提及的後自由神學的立場。因此,我國基督教必須首先加強本身能夠進行對話的能力,在基督教與回教之關係方面做出建設性和具潛在性的貢獻和努力。這是我國基督教會對與回教徒之間的關係的努力上應當承擔起的責任感使命,而不應該由於許多宗教之間衝突的事件而越是退縮和膽怯,顧及到不必要的麻煩會臨到教會。
(二)
當回教徒(嚴格來說是回教宗教局)懷疑和指控基督教會企圖向回教徒宣教,以至於最終盼望能夠帶領這些回教徒改教而信奉基督教的時候,我們基督教應該如何回應?我相信,我們最自然的反應,當然是直接否認這些毫無根據的指控,堅持我們沒有向回教徒傳教。我不曉得我在這裡如此討論是否恰當,但我個人認為基督教無論如何都必須對自己的信仰負責任。我曾經為了這個疑問掙扎了一段日子,不曉得如何面對自己的信仰和立場,甚至曾經向一些牧者請教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而卻無法得到有關我們基督教應該持守的立場和原則。“我們是否應該向回教徒宣教?”這一個問題的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前幾天回到家鄉,與父母談到此課題的時候,我再次看到基督教的一種經典的無奈感:“沒有辦法,我們國家的法律不允許我們向回教徒宣教。所以,我們不能夠做些什麼。”我的疑問卻是:但是,基督對教會的要求和使命卻是,向全世界的人傳福音,帶領每一個群體悔改而歸向基督。因此,基督教會的使命也包括向我國的回教徒宣教,帶領他們成為主的門徒,我認為這是一個不可否認和推諉的立場(即使我們也許無法公開性地宣告這個立場)。但教會在這方面的課題幾乎不敢於向其會眾多說些什麼,好像有立場等於沒有立場的尷尬場面。於是,這一直以來我們都是保持一種沉默式的等待,或者應該說是無奈(這是我本身的感覺)。
老實說,若回教宗教局詢問我這個問題,我真不知道是否應該誠實地回答他們。因為我確實知道,的確有基督教向我國回教徒宣教的活動和議程在進行中,甚至還有不少的回教徒已經改教成為基督徒。這些回教徒被逼暗中秘密地隱藏他們的身份和宗教立場,偷偷摸摸地參與信仰的實踐生活,甚至有些還遭受到宗教局的“拜訪”和“干擾”。這一些消息其實已經不是屬於秘密的東西,你可以輕易打聽得到,或者在網上查詢得到。我更相信,我國回教宗教局也應該知道有關這些宣教問題的存在已久,而因此他們也不斷地在暗中執行他們的任務來阻止和展開調查。對於基督教會是否伸出援手幫助有需要的回教徒,而間接中向他們做出傳教之類的象徵性舉動,我不敢否認這點。這樣的慈善方式,其實老早已在基督教圈子裡盛行已久,也就是福音派所謂的“社會福音運動”:透過社會關懷和改造的行動來實踐基督教的福音宣揚,如英國在殖民時期所建立的許多學校和醫院等。因此,我不會否認,我國教會仍還在(普遍性)採用這個方式來進行一種具宣教目的的活動,除了較為保守的佈道集會類似的方式。
相對於其他宗教(佛教、印度教、道教等),基督教與回教是屬於活躍於宣教的宗教信仰。這也顯示為何以回教為官方宗教的我國,看來特別針對基督教,對基督教特別敏感,甚至採取較打壓式的行動。這逐漸導致我國基督教和回教形成兩個看來彼此對立的宗教勢力。從之前許多宗教事故的連貫性發生,我們就可以留意到為什麼基督教在某些事情上一直受到干擾(這是我上述提到的事件的連貫性關係),如:“Allah”字眼的使用、馬來語聖經的扣留事件、“基督國”事件、包括近期的“教會向回教徒傳教”事件。這些事件背後有一個內在的共同點:基督教嘗試向國內的回教徒進行宣教的可能議程。當我聽到有些人說:“基督教真倒霉,又中招了!”,我只能說:“這是不能避免的,遲早會發生的”。因為我們正在面對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我國法律並不允許基督教向回教徒宣教。有些牧者曾如此回應我:“我們應當順從上帝在地上所設立的掌權者。”意思是遵守掌權者所設立的法律。但 “順從人過於順從上帝是不應當的”。若地上的權柄所設立的違反了上帝的心意,我們是否仍舊順從?“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是我們當今所處於的一種相當矛盾和掙扎的現實處境。
我國回教徒被禁止接觸其他宗教信仰,這是民主嗎?這是宗教自由嗎?這是公義嗎?在宗教自由的法律下,我們也許滿足於我們可以自由地進行和實踐我們的宗教信仰,但我們馬來同胞們的命運卻是如何呢?為什麼他們無法享受與我們一樣的自由?這是他們的自由意志的選擇嗎?還是有人已經為他們的命運做了無法改變的選擇?他們的命運被某些“人”所主宰著,無法逃脫。在這起事件中,我們應該看到的,是我們的鄰舍,與我們共處的馬來同胞們,尤其是他們的命運和自由。我們正在面對一個艱難的問題:律法和公義的問題。
我們不能視律法和公義為同一件事物,因為(就“解構”的語言來說)公義是不可以解構的,而律法是可以解構的,因為律法本身只確保合法性,卻未必是可以帶來公義。合法性的東西未必是公義的,因為合法性的律法可以是不公義的。而另一方面,公義本身若沒有律法,它則是一種理想,甚至可以說是夢想。因此,公義本身看來是沒有力量、軟弱的,而律法卻是帶有力量性的。相對於公義本身的不可改變性,律法是被建構的,因此是可以被解構的:它是歷史性的、受區域限制的、可改變的、可取消的、可修改的。律法必須以公義為原則,在當下的處境和環境的改變下進行改變和解構,以至於律法不斷在更新中顯出公義。相反地,當環境改變而律法不變和自我封閉的時候,律法可能變成不公義了。這時候,公義被呼喚、被訴求、被激起,藉以促使律法的重新修訂,從自我封閉中被解放和擴展。
對於公義的呼喚,我並沒有倡議一個烏托邦理想,而現實中的我們所經常面對的乃是不公義的律法力量。然而,我們對於公義的訴求和呼喚,有如對彌賽亞式的一種盼望和期待,一種開放的呼籲,甚至是超越了現實本身所具有的限制。這樣的公義,應該是更具開放和不可預見的特質。雖然律法擁有強大的力量(如警察軍隊、法庭、監獄等)來執行律法,而我們很常時候都感受到它的力量。而那些擁有掌控此力量的人就有足夠的影響力來確定即使是違反公義的律法,合理化不公義的事物來滿足本身的利益,這是經常發生的不公事情。在耶穌的身上,我們也清楚看到律法如何使用其力量來對付公義,而公義除了呼喚和軟弱力量,卻無法反抗律法的霸道。然而,我們不應當因此而失去對公義的渴望和訴求,因此公義是上帝國度的特質,是具有獨特性和敏銳度的,尤其針對每一個微小的不同處境。這也是耶穌教導中的迷失的羊:律法關心的是那九十九隻沒有迷失的羊,而公義則關乎那迷失了的一隻羊、失去的一個錢幣、關心寡婦、孤兒和寄居者。
因此,當我們正經歷著兩個互相衝突和矛盾的決定之間的掙扎和不確定之時,當我們無法在之間做出任何可決定性的決定之時,這時候的我們,需要的就是信仰。我這裡所說的“信仰”,是一種跨越的信仰,有如祁克果在亞伯拉罕獻以撒事件中的描述的一種“瘋狂”的信仰:也是在一種不能決定性的處境中所自由做出的判斷結果,一種在浮動和變化的處境中作出判斷的能力,一種在沒有先例的處境參考下為本身信仰負責任的信心。我們需要以超越渴望的渴望去呼求、渴求、追求具有法律力量的公義,以及回應公義呼求的法律,這是我們需要透過我們信仰去堅持追求和呼喚的不可能的可能事物。這是我國基督教會需要具備的一種跨越的信仰,超越一切的理性計算、一切可預見的計劃、一切有後路的策略等。因為每當我們的信仰開始去計算這一切的結果之時,我們也就將失去對這信仰跨越的可能性。我禱告和盼望,教會能夠在如此的信仰中去為我國的回教徒爭取和實現他們宗教上的自由,衝破這看來統治回教徒的自由超過五十年之久的鎖鏈,即使教會也許可能需要為此付出極大的代價(好像亞伯拉罕需要為著殺死以撒為可能付上的嚴重代價)。但我們的信仰永遠都是一種冒險,一種基於愛而甘於陷於冒險中的信仰。
教會除了為了公義本身而敢於挺身為回教徒爭取自由,教會更重要的乃是需要“愛”。這是基督教信仰不可忽略的精神:基督無條件的愛。也許基督教會為回教徒所付出和努力的,未必會獲得他們的諒解和感激,可能還會引起他們的不滿,將基督教視為仇敵(好像當今的局勢一樣,他們視基督教為回教的仇敵)。但基督徒永遠不應該放棄對他們的愛,一種基督式的無條件的愛,沒有要求回報的愛,一種願意為他者而捨己的愛。這樣的愛(如解構主義的德里達所言),對不可愛者的愛:愛你的仇敵。因為只有這樣的愛才有可能讓我們的回教同胞們認識到基督教信仰的真諦,深深體會基督之愛的長闊高深,看見基督十字架上的救恩是上帝的寶貴恩典。這也是為何911事件後,基督教世界與回教世界仍舊一直處於仇敵對立的關係,因為我們由於不敢於犧牲本身的安危而敢於去冒險地付出基督無條件的愛。愛,永遠是冒險的;愛愈大,冒險便愈大。
我知道這些話聽起來是多麼的沉重、多麼的難以消化、多麼的難以承受;但若我們教會還未完全預備好自己去活出基督精神的信仰,我們無法為基督贏得我們同胞的靈魂。教會由於這些宗教事件而逐漸退縮和為自己築起城牆嗎?害怕政府繼續打壓和干擾教會的活動嗎?以至於接下來我們對於接觸回教徒更加小心和敏感,或是說我們決定為了教會的利益而放棄回教徒的事工?你問我:“馬來西亞的基督教應該向回教徒宣教嗎?“我的回答永遠會是正面的,因為這就是我們所傳揚的福音內容。最後,借助德里達(Jacques Derrida)的“解構”的概念來看我們的“福音”:福音之所以是福音,因為福音是更應該傳給那無法得到福音的人(就如過去上帝的盟約是與外邦人無份的,而福音就是無份的外邦人得以有份於上帝的盟約),如此福音才算是“好消息”。
我深信,个人崇拜神与否是该人的事,无需第三者叫你怎么做。
ReplyDelete大马宪法没有明显地阻止基督徒向回教徒宣教,但就有一个条文说到宪法赋予州法律权利来控制与限制回教群体里的任何信仰发展。可能它本来的原意是为了抵抗回教里的异端,但现在却用来阻止基督徒向他们宣教。
ReplyDeletePerlembagaan Malaysia:
PERKARA 11. KEBEBASAN UG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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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ndang-undang Negeri dan mengenai Wilayah-Wilayah Persekutuan Kuala Lumpur dan Labuan, undang-undang persekutuan boleh mengawal atau menyekat pengembangan apa-apa iktikad atau kepercayaan ugama antara orang-orang yang menganuti ugama Islam.
http://anwar98.tripod.com/PerlembagaanMalays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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